「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政府应怎样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现就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主决定采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留归单位,单位可自行决定向团队分配。由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基础研究外,项目的主管部门要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果转化责任和期限,转化情况纳入科技项目验收及后评估的指标体系。二、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经审计确认发生投资亏损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对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私利的,不纳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授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个人对该成果的处置权,并协商确定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的最低可成交价格。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团队或完成人可在最低可成交价格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定价或评估定价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投资价格。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要依法规定或者与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团队、转化团队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未规定、也未约定的,允许将不低于70%的转化收益归属团队。转化收益用于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团队或个人的奖励和报酬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科技成果完成团队和转化团队之间及内部的收益分配方式和数额,由团队自行协商确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制定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转化的奖酬规定,要充分听取科研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予以公开。五、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工作机构,围绕产业需求开展科技研发,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机制,建立日常运行保障和绩效奖励相结合的经费支持机制,强化知识产权管理;也可委托第三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工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统计和报告制度,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目标导向和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社会责任。科技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绩效列入对其的考核评价指标,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中有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相应单位和人员信息将计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六、国有科技创新型企业可对在科技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权激励。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中,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可以超过50%,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可以超过近3年(不满3年的,计算已有年限)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7.5%。七、支持应用开发类科研院所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的小试、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和工程化开发平台等,促进其提升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服务能力。优化国家和本市各类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构建开放共享互动的创新网络,建立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有效开放的机制。加大国家及本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基础信息资源等向社会开放力度。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围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效开展,实施技术描述标准化、技术研发流程和过程数据开放共享。八、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充分发挥国家级技术转移交易平台的功能作用,支持各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建立与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深度合作交流的渠道,吸引国际知名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来沪开展业务,构建功能完善、高效运转、辐射全球的技术转移服务网络。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紧缺人才培养计划,加大对国内紧缺的前沿技术路线研究、技术需求分析、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技术营销、技术并购、知识产权运营等领域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九、大力培育具有市场化、专业化特点的新型研发机构,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后补助、奖励等财政投入与竞争性项目资助相协调的财政资金支持机制。探索设立国有非企业研发机构。支持跨国公司在沪设立外资研发中心,支持本土跨国企业在沪设立全球研发中心、实验室、企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与高等院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允许国内外企业、机构、合伙人或个人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提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输入或输出,以及其他相关科技服务的非企业机构;对海内外非企业机构在上海自由贸易区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简化审批程序。十、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许可、作价入股、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本市企业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根据其综合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及项目知识产权的属性、创新程度等,在一定期限内,对其研发投入由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十一、支持商业银行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信用贷款产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给予风险补偿。对于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生的实际投资损失,可按照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救助。十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包括关键研发设备、研发中断、产品研发责任、产品质量保证、新产品试用、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服务,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保费补贴政策,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十三、通过政府首购、订购和取得专利技术的创新产品单一来源采购等政策,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首台(套)重大装备,对实现首台(套)业绩突破的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可享受首台(套)相关政策支持。十四、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权利。担任职能部门处级(含)以上领导职务的,可在辞去领导职务后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以离岗创业、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要遵守与原单位的约定,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尊重原单位的知识产权;使用原单位或他人知识产权的,要与原单位或他人签订许可或转让协议。十五、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绩效列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用研究类专业技术职称的评价体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畅通创新创业科研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渠道。由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市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组织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审。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业绩突出者,可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十六、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单位引进的科技和技能人才或专业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中介服务人才,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可直接申办本市户籍。对尚未达到直接入户条件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优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转办户籍。十七、明确界定研发团队、转化团队和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员以各种形式合法获取与科技成果及其转化相关收益行为,与贪污、私分、侵占、挪用等非法行为之间的执法标准。对涉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案件,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执纪部门、司法机关的沟通衔接,统一执法标准。十八、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知识产权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造良好环境,市有关部门联合设立“一门式”服务窗口,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协调解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十九、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各区县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根据本意见,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规章制度。
制定相关政策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率 当今时代是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时代,科技创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们需要制定相关政策,来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率,建立正确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充分的发挥市场的能动性,搭建一个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合理规划,明确目标科技强国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我们应该合理规划,明确目标,加强财政、税收、产业、金融、政府采购、社会平台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一个更完善的环境和服务。加强沟通,树立科学的转化渠道众所周知,科技成果的转化需要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共同努力,我国之所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偏低,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企业和高校缺乏沟通,所以应该建立完善的转化渠道,提高转化效率。重视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沟通协同作用 科技中介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就像是联系企业和科研机构的桥梁,要想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就需要重视科技中介机构建设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现就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主决定采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留归单位,单位可自行决定向团队分配。由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基础研究外,项目的主管部门要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果转化责任和期限,转化情况纳入科技项目验收及后评估的指标体系。二、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经审计确认发生投资亏损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对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私利的,不纳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授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个人对该成果的处置权,并协商确定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的最低可成交价格。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团队或完成人可在最低可成交价格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定价或评估定价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投资价格。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要依法规定或者与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团队、转化团队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未规定、也未约定的,允许将不低于70%的转化收益归属团队。转化收益用于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团队或个人的奖励和报酬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科技成果完成团队和转化团队之间及内部的收益分配方式和数额,由团队自行协商确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制定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转化的奖酬规定,要充分听取科研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予以公开。五、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工作机构,围绕产业需求开展科技研发,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机制,建立日常运行保障和绩效奖励相结合的经费支持机制,强化知识产权管理;也可委托第三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工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统计和报告制度,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目标导向和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社会责任。科技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绩效列入对其的考核评价指标,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中有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相应单位和人员信息将计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六、国有科技创新型企业可对在科技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权激励。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中,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可以超过50%,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可以超过近3年(不满3年的,计算已有年限)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7.5%。七、支持应用开发类科研院所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的小试、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和工程化开发平台等,促进其提升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服务能力。优化国家和本市各类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构建开放共享互动的创新网络,建立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有效开放的机制。加大国家及本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基础信息资源等向社会开放力度。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围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效开展,实施技术描述标准化、技术研发流程和过程数据开放共享。八、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充分发挥国家级技术转移交易平台的功能作用,支持各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建立与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深度合作交流的渠道,吸引国际知名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来沪开展业务,构建功能完善、高效运转、辐射全球的技术转移服务网络。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紧缺人才培养计划,加大对国内紧缺的前沿技术路线研究、技术需求分析、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技术营销、技术并购、知识产权运营等领域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九、大力培育具有市场化、专业化特点的新型研发机构,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后补助、奖励等财政投入与竞争性项目资助相协调的财政资金支持机制。探索设立国有非企业研发机构。支持跨国公司在沪设立外资研发中心,支持本土跨国企业在沪设立全球研发中心、实验室、企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与高等院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允许国内外企业、机构、合伙人或个人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提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输入或输出,以及其他相关科技服务的非企业机构;对海内外非企业机构在上海自由贸易区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简化审批程序。十、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许可、作价入股、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本市企业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根据其综合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及项目知识产权的属性、创新程度等,在一定期限内,对其研发投入由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十一、支持商业银行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信用贷款产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给予风险补偿。对于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生的实际投资损失,可按照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救助。十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包括关键研发设备、研发中断、产品研发责任、产品质量保证、新产品试用、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服务,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保费补贴政策,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十三、通过政府首购、订购和取得专利技术的创新产品单一来源采购等政策,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首台(套)重大装备,对实现首台(套)业绩突破的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可享受首台(套)相关政策支持。十四、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权利。担任职能部门处级(含)以上领导职务的,可在辞去领导职务后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以离岗创业、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要遵守与原单位的约定,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尊重原单位的知识产权;使用原单位或他人知识产权的,要与原单位或他人签订许可或转让协议。十五、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绩效列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用研究类专业技术职称的评价体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畅通创新创业科研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渠道。由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市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组织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审。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业绩突出者,可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十六、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单位引进的科技和技能人才或专业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中介服务人才,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可直接申办本市户籍。对尚未达到直接入户条件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优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转办户籍。十七、明确界定研发团队、转化团队和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员以各种形式合法获取与科技成果及其转化相关收益行为,与贪污、私分、侵占、挪用等非法行为之间的执法标准。对涉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案件,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执纪部门、司法机关的沟通衔接,统一执法标准。十八、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知识产权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造良好环境,市有关部门联合设立“一门式”服务窗口,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协调解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十九、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各区县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根据本意见,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规章制度。
制定相关政策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率 当今时代是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时代,科技创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们需要制定相关政策,来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率,建立正确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充分的发挥市场的能动性,搭建一个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合理规划,明确目标科技强国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我们应该合理规划,明确目标,加强财政、税收、产业、金融、政府采购、社会平台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一个更完善的环境和服务。加强沟通,树立科学的转化渠道众所周知,科技成果的转化需要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共同努力,我国之所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偏低,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企业和高校缺乏沟通,所以应该建立完善的转化渠道,提高转化效率。重视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沟通协同作用 科技中介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就像是联系企业和科研机构的桥梁,要想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就需要重视科技中介机构建设
制定相关政策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率 当今时代是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时代,科技创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们需要制定相关政策,来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率,建立正确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充分的发挥市场的能动性,搭建一个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合理规划,明确目标科技强国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我们应该合理规划,明确目标,加强财政、税收、产业、金融、政府采购、社会平台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一个更完善的环境和服务。加强沟通,树立科学的转化渠道众所周知,科技成果的转化需要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共同努力,我国之所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偏低,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企业和高校缺乏沟通,所以应该建立完善的转化渠道,提高转化效率。重视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沟通协同作用 科技中介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就像是联系企业和科研机构的桥梁,要想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就需要重视科技中介机构建设

2022“智博会”关注科技创新!一文了解科研创新人才可享哪些税收优惠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个人【优惠内容】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个人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的奖励。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第三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优惠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享受条件】1.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是查账征收和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必须是转化科技成果实施的股权奖励,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3.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4.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一条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优惠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享受条件】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二条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获得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员工【优惠内容】自2016年9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享受主体】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个人【优惠内容】自2016年9月1日起,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享受主体】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企业或个人【优惠内容】自2016年9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享受条件】1.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2.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科技人员【优惠内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科技奖金由国家级、省部级、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科技人员【优惠内容】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3)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2.科技人员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2)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3)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个人【优惠内容】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个人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的奖励。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第三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优惠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享受条件】1.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是查账征收和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必须是转化科技成果实施的股权奖励,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3.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4.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一条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优惠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享受条件】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二条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获得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员工【优惠内容】自2016年9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享受主体】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个人【优惠内容】自2016年9月1日起,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享受主体】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企业或个人【优惠内容】自2016年9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享受条件】1.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2.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科技人员【优惠内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科技奖金由国家级、省部级、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科技人员【优惠内容】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3)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2.科技人员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2)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3)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进一步整合科技资源,提升创新能力,加速成果转化,根据《XX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立XX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项。为此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进入产业化示范或推广,具有形成产业规模的基础和能够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第三条: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其目的是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企业、院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民间组织和境外资金对成果转化的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成果转化投入机制。第四条:成果转化项目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绩效评价、整合联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XX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会同财政厅批准项目年度计划。第六条:XX省科技厅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成果转化年度支持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XX省财政厅、XX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第1页 共14页第八条:成果转化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性编制预算、滚动支持或一次支持方式给予项目承担单位无偿资助。原则上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控制在100万元左右,且企业须有5倍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第九条:市州及扩权县(市)科技局应当对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资金匹配,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第三章:支持范围第十条:通过技术转移落户XX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成果,通过应用开发,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第十一条: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授权发明专利和新品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权关系明晰,产学研结合,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示范推广和工程化应用项目。第十二条:省级认定的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平台的能力建设项目。 第四章:项目申报第十三条:由省科技厅发布成果转化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项目范围,申报时间和要求。第十四条:符合指南要求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按XX省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申报要求和渠道提供相应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书及经费预算表; (二)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前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第2页 共14页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获奖证书、新品种审定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第十五条:申报单位应是在XX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第十六条:项目由省级有关部门、市州及扩权县(市)科技部门推荐(中央部属单位直接推荐),向省科技厅申报。第十七条:项目推荐单位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受理项目申报并负责项目资料的形式审查,组织有关专家统一进行项目评审。省科技厅根据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查,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报省财政厅共同行文。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由项目申报书直接生成,作为项目完成情况的验收依据。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书签订前,提供资金预算表和匹配资金证明,落实自筹资金、部门计划等项目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科技成果及各种无形资产的使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有序地进行,不得侵犯成果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对有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和成果权属纠纷的项目不予立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的,将终止或者取消项目的执行,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实行统一预算、核算,专帐管理。 第3页 共14页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进一步整合科技资源,提升创新能力,加速成果转化,根据《XX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立XX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项。为此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进入产业化示范或推广,具有形成产业规模的基础和能够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第三条: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其目的是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企业、院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民间组织和境外资金对成果转化的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成果转化投入机制。第四条:成果转化项目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绩效评价、整合联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XX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会同财政厅批准项目年度计划。第六条:XX省科技厅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成果转化年度支持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XX省财政厅、XX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第1页 共14页第八条:成果转化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性编制预算、滚动支持或一次支持方式给予项目承担单位无偿资助。原则上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控制在100万元左右,且企业须有5倍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第九条:市州及扩权县(市)科技局应当对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资金匹配,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第三章:支持范围第十条:通过技术转移落户XX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成果,通过应用开发,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第十一条: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授权发明专利和新品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权关系明晰,产学研结合,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示范推广和工程化应用项目。第十二条:省级认定的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平台的能力建设项目。 第四章:项目申报第十三条:由省科技厅发布成果转化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项目范围,申报时间和要求。第十四条:符合指南要求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按XX省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申报要求和渠道提供相应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书及经费预算表; (二)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前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第2页 共14页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获奖证书、新品种审定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第十五条:申报单位应是在XX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第十六条:项目由省级有关部门、市州及扩权县(市)科技部门推荐(中央部属单位直接推荐),向省科技厅申报。第十七条:项目推荐单位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受理项目申报并负责项目资料的形式审查,组织有关专家统一进行项目评审。省科技厅根据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查,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报省财政厅共同行文。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由项目申报书直接生成,作为项目完成情况的验收依据。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书签订前,提供资金预算表和匹配资金证明,落实自筹资金、部门计划等项目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科技成果及各种无形资产的使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有序地进行,不得侵犯成果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对有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和成果权属纠纷的项目不予立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的,将终止或者取消项目的执行,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实行统一预算、核算,专帐管理。 第3页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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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的知识经济时代步伐的加快,我国国民经济越来越主要依靠科技进步,无形资产在经济资源中的比重、作用将越来越提高到重要位置,无形资产产权市场必将成为国内重要的资本市场。本文结合作者工作实践,总结上海的实践经验,就我国无形资产(着重知识资产)产权与产权市场的法律问题发表浅见,求教专家与同仁。 无形资产内涵的法学表述、发展趋势与产权市场不同学科对无形资产有不同表述。就会计学、评估学对无形资产表述可概括为以下三种方法:比较法:无形资产相对有形资产,其内涵以比较法揭示。“无形资产指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体,而对生产经营较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并具有获利能力的资产”(《资产评估概论》)列举法:以无形资产的外延来表述内涵。“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企业财务通则》)。这种列举法也是传统的工业产权与版权两部分构成的分类法。而国外列举法则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KNOW-HOW权等也列为无形资产。本质揭示法:比较传统的说法是使企业获得利润特别是超额利润的经济资源。以会计学、评估学下定义:无形资产是智力创造成果形成的能带来经济效益的经济资源。以经济学下定义:无形资产是智力创造成果的资本。以法学下定义:无形资产是知识产权。即智力创造成果所有者拥有的使用、经营、收益和处置权。无形资产的本质是“智力创造”,即有新技术创意、创新,这是知识经济时代,或称新技术革命、信息产权理论的核心所在。国内外对无形资产表述的差异:除了表述方法学科不同外,差异主要源于知识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经济制度不同,知识产权理念不同,涉及的无形资产外延不尽相同。如土地使用权,我国划入无形资产范畴,可以用来转让、投资、抵押的一种很特殊的无形资产。在土地私有制的国家,无形资产不包含土地使用权,企业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划入固定资产。又如西方国家把固定资产的租赁划入无形资产等等。无形资产随着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形成了以知识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新阶段、新格局,其必然趋势是在经济资源中越来越占主要地位,如获得2000年度国家最高科技奖的吴文俊院士运用计算机进行数学定理证明和非线性方程组求解,为信息时代数学发展开辟了新途径;袁隆平院士的水稻杂交新理论,实现了水稻育种的历史性突破,平均增产20%,已累计增产稻谷3500亿公斤,产生了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实践证明,国民经济增长方式、国家综合实力越来越依托科技创新的第一生产力,并由此成为决定国内外市场竞争胜负的决定性资源--技术类型的无形资产。世界贸易组织已把知识产权列为世界贸易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美国依靠科技提高综合国力,以及国内产业结构中技术类型无形资产产业化的迅速崛起,信息产业对美国经济(GNP)增长的贡献率(60%以上)位居世界前茅,美国所有工作中的80%以上工作属知识型的脑力工作,知识财富富豪在全球富豪中排位迅速飘升,以美国微软公司盖茨为典型佐证,个人净资产达510亿美元,位居全球200位富豪的首富。又据世界银行报道,世界上64%财富由人力资本构成。从目前看,无形资产外延不断扩大,无形资产产权涉及的基本内容为:发明专利权、专有技术权、集成电路权、工业外观设计机、著作权(版权)及邻接的传播权、软件权、商标权、商誉权、厂商字号权、专营权、许可证枚、土地使用权、租赁权、销售网络权等。上海知识产权工作会议已明确,跨世纪的上海经济发展进入了主要依靠知识创新推动的新阶段,发展专利、商标与版权的知识产权三大支柱,2002年上海的专利、商标申请与计算机软件登录跨入全国前三名,尤其是高技术含量的发明专利名列前茅。无形资产产权交易市场,随着以高科技创业板块为主的高新技术无形资产的资本进入市场,在上海率先于1994年4月创建上海产权交易机构五年后,又于1999年率先建立了以技术产权交易所为载体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上海这两个产权交易所2000 年交易额已突破600对亿元,2001年预计达800亿元左右,已成为上海重要的资本市场。目前,这两个产权交易所都形成了无形资产产权交易客体上市、交易、鉴证的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上海无形资产的产权市场已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无形资产产权市场主体与法律地位无形资产产权所有者(法人与自然人)是产权市场的主体。这是“科教兴国”战略实施后逐步明确的。过去传统的主体是企业法人,又都是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公有制企业法人,即主体单一化,无形资产的智力成果创造者个人即自然人排斥在市场主体之外。从1999年以来,中央和地方法律法规,明令取消了所有制限制,不仅企业法人,自然人(个人)也可申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自然人申办项目公司时,其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投资。于是大批民营科技企业拔地崛起,迅猛发展。与此同步,对在上海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鼓励开发二次创新产品。这样无形资产产权主体多样性、所有制多元化,空前拓展、活跃了无形资产产权市场,为与国际市场接轨创造了市场环境。围绕无形资产产权市场主体,上海无形资产的技术产权市场形成了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认定制度”--设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资金”--设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如心”的运作体系,并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提供了确认交易客体技术等级、市场前景、项目风险以及交易立项、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政策法律咨询等提供配套服务。无形资产产权市场客体与法律保护无形资产产权客体进入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有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起步,土地使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商标权等可确指的和商誉等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进入资本市场流动、组合;九十年代随着“科教兴国”、“科教兴市”战略实施,世纪之交加入“WTO”在即的技术革命浪潮挑战与机遇,加快建立了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高新技术的无形资产成果转化机制,加快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实现以高新技术的无形资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上海逐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2O00年最大科技项目(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投资突破亿元。作为当代技术革命龙头的信息产业,对上海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不断提高,1998年为7-8%,1999年骤增到11.1%,2000年上海信息产业成为年产值超1000亿元的龙头企业。随着高科技的深度广度发展,对无形资产客体,越来越很难用传统的“创作”与“标示”两大类进行概括。如商业秘密,在巴黎公约中列为“标示性”,而在东京大会中列为“创作性”。又如《数据库保护指令》也陷入了两难境地。因为这两大类概括不可能含盖由无形资产本质的“智力创造”多样性决定了无形资产类别多元性与知识学科的交叉性。同时,这也给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带来了保护范围扩大的新问题。其客体的法律保护以其可确指和不可确指的分类受到确定与非确定的两种形式的法律保护。为加入“WTO”后国内外高科技无形资产资源的市场优化组合创造了法律保护环境。无形资产产权市场的评估机构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在保护公有资产产权主体权益,规范产权市场的交易运作,具有重要的经济法律地位与作用,主要表现为:一是以资产评估客观、公正确定无形资产价值量。这是企业基础性的管理工作,是确定企业技术产权交易的参考价,也是企业对资产经营者的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考核依据。二是以资产评估明晰科技企业无形资产产权。这就保护了无形资产产权合法权益,以利加速科技企业的孵化,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三是以资产评估防范公有资产流失。实践表明,公有资产在权益主体变动中无形资产的不评、漏评、低评、错评是公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渠道。目前突出反映在三个方面:其一,以协议方式代替评估,与评估实际价悬殊很大,潜伏着产权界定、资产分割以及公有资产暗中流失等诸多矛盾;其二,公有制企业改制中,经营者、生产者受入股的利益驱动,不评、漏评、低评的情况屡有发生;其三,国有与集体所有企业之间不评、低评或协议确认,屡禁不止,还振振有词地辩说国有与国有、集体与集体,无形资产流失与流进相平衡,不存在什么资产流失,何必多此资产评估一举。四是以资产评估有效遏制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这也是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实践证明,无形资产的不评、漏评、低评现象的发生,除了认识偏差外,还有不可忽视的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存在。从这个角度说,这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举措。明确无形资产评估作用与法律责任,还必须充分认识无形资产评估的特殊性,这对规范无形资产评估操作程序、正确选定评估方法,从而对正确发挥评估机构作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都是很有益处的。无形资产评估的特殊性有三:一是界定、鉴定无形资产的真实性。与有形资产不同,对无形资产评估首先以取得的无形资产产权的合法性和无形资产产权的效益两大依据来判定权属,即基础工作要比有形资产评估做得更细致、更扎实,相应的法律责任十分明确。二是无形资产的单一、非重复性带来的无形资产评估较差的可比性。这是由无形资产的生产与再生产过程的特殊性决定的。同一项无形资产的生产成本,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差异较大,加之技术主体多元化、技术共享化,无形资产在转移过程中实现的成交价的多层化,都证明缺少可比性,用现行市价法的选择四、五个参照物评估无形资产的适用性就很小。技术类型的无形资产,以高科技创新企业为代表,其无形资产评估主要运用收益法。正确选用无形资产评估方法,评出市场公允价,以此承担客观、公正的法律责任。三是科技快速发展与市场激烈竞争带来的无形资产评估的动态性。这也是无形资产评估承担公正、客观法律责任的又一重要问题。由于技术更新周期加快(一般已缩短为5年左右),可替代增加,无形资产甚至可能在短期内丧失商业价值,而社会、经济、法律诸环境变化也要求从动态角度去进行评估。无形资产产权权益认定的法定原则与方法与有形资产产权权益相比,在把握无形资产产权权益认定的法定原则与方法时,特别注意其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成本。涉及独创的开发成本与机会成本。无形资产系智力创作活动成果(产品),形成过程是单一独创的差异极大的个别生产,其物化劳动可比又易计量,活劳动就无法用统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衡量其价值,成本与价值之间不存在绝对的正相关与负相关的关系,鉴于无形资产开发成本的活劳动特殊性,必须综合考虑开发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风险性、积累性、创造性劳动的补偿等相关费用分摊。而机会成本问题主要是购进无形资产的企业应考虑的技术垄断率与市场占有率的两率影响的投入产出收益率。--效益。涉及经济、社会、生态三效益的统一。无形资产如环保行业的某些高技术成果,不仅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同时还具有明显社会与生态效益。决定评估值高低时,应以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作为标准。尤其必须要 注意经济获利低而社会、生态获利高的无形资产评估,应把环境问题的社会、生态效益摆在重要位置,扩大权数,成为评估值高低的主要的正相关因素,反之作为负相关因素考虑。--周期。涉及无形资产寿命周期中的技术的市场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与衰退期四个阶段。不同阶段的四个期,其先进性、收益能力各不相同,与之相应评估值高低应明显区分。评估时关键在于牢牢把握住以下两点:一是正确判断该项技术的寿命周期,周期长短与评估值高低成正相关;二是正确判断该项技术评估时处于什么阶段以及与之相应的风险。--期限。涉及使用该项无形资产技术的法律环境的法律保护期与技术寿命周期。这两个周期越长,评估值就越高,反之亦然。--程序。涉及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的过程,可概括“五定”:即权属类型鉴定;剩余经济寿命(可使用年限)认定;成本和获利能力测定;评估方法(成本法、市价法、收益法)的选定。无形资产的产权交易政策与法律环境世纪之交,国家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等鼓励发展高技术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北京市的《中关村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先后发布了《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以及产权转让、交易、管理、监督等地方性的法规、规章,营造了技术、资本与市场三位一体的环境,促使无形资产产权成果转化的产业化、市场运作资本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一是政策扶持的环境。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产品给予特别扶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可分步到位,高新技术无形资产参与投资,其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突破20%,最高可达35%(协议还可提高到51%)。二是主体多元化的环境。鼓励技术要素参与分配,支持科技人员可兼职,也可离岗稿科技转化,形成无形资产成果转化知识产权权益主体多元化。三是优化促进无形资产成果转化的人才环境。设立人才发展资金,资助优秀人才;对外省市无形资产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可入上海户籍、免交城建费等予以支持;对优秀的无形资产项目转化人员可评定专业技术职业任职资格。无形资产的产权市场交易法律关系的共性与特殊性与有形资产产权交易一样,无形资产产权交易以资产评估价作为参考价,即作为成交价的“中轴线”,转让方与受让方根据市场供需的成交价在“中轴线”上下浮动,并以拍卖方式为主竞价形式的市场价成交。这是转让与受让双方在交易合同文本中权利义务的标的物价值的主要条款。这是共性。无形资产的产权交易有其固有的特殊性,即需要注意把握两个环节:一是被评估的无形资产成果的技术含量和垄断程度。即该项技术含量多少、寿命周期的长短以及周期中处于哪一个阶段,与此相关决定评估的高低与转让的条件及其相应的交易方式。2000年6月上海首场无形资产(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拍卖,6个标的起标总价1.2亿元,其中仅一个以10万元被拍走,其余两个期权“留标”,三个未成交而“流标”。槌声如此稀落,充分说明无形资产产权交易的高风险与难度来自对技术成果的含量、技术周期寿命与市场占有的难以确定。与此相适应的拍卖方式应区别于实物形态,如预展期要长,竞拍方对科技成果的特殊商品一定要有基本了解,竞拍方式也应该创新多样。二是价格支付方式选择。技术类型的无形资产转让,采取一次性买断支付方式的不多,多数采取提成计价方式,或以产量或以价格、利润提成,转让、受让双方既共享利益,又共担风险。这两个环节涉及双方在交易合同文本中权利义务的标的物价值量与支付方式等主要条款。无形资产产权、产权市场保护法的调整与法律框架 无形资产产权(知识产权)法的调整:一是保护范围的延伸。随着知识经济发展,不断涌现如生物技术、互联网、计算机软件、卫星转播、转基因工程等高新技术。这不仅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扩大,对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提出新的领域及其相应的保护方法;而且还涉及调整和协调新的冲突,如生物技术的“性别”鉴定技术,“克隆”的动物复制技术,引发了道德领域的争议,网络发展对现行版权观念挑战(如音乐共享服务的网络公司网上进行乐曲交换,对传统版权法冲击),以至网络域名注册与现行商标权的冲撞,如此等等。二是保护期限变动。这是由知识经济快速发展的特点决定的。技术生命周期缩短,专利、版权的保护期要按不同产业作动态性的调整。三是加大惩治知识产权犯罪力度。由于知识产权无形的特点,对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诸如犯罪概念、犯罪客体、犯罪形式、犯罪构成要件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需要探讨的问题,与此相应完善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更准确地加大惩治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产权市场立法的法律框架:作为我国的产权资本市场,上海已有7年多无形资产产权市场与有形资产产权市场的实践经验,广州、深圳等地也积累了不少经验。作为产权资本市场,我国应在规范股市资本市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后,亟需制定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权交易法》,顺应产权市场的呼唤,规范产权市场,把包括无形资产产权在内的产权市场纳入法制轨道。同时,还应把创业板、借壳买壳、并购托管、租赁嫁接、合伙分拆、合资合作等诸多形式资本市场纳入全国统一的产权市场体系。尤其是创业板块(中国第二板市场)与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产业化有着内在的关系,应列入产权市场。产权市场的法律框架:其一:产权市场宏观调控法规范其二:产权市场管理与市场体系法规范其三:产权市场规则与程序法规范其四:产权市场主体与主体行为法规范其五:产权市场中介机构法规范其六:产权市场资产评估法规范其七:产权市场外商购销企业法规范其八:产权市场信息产业管理法规范其九:产权市场会员管理法规范其十:产权市场经济人管理法规范其十一:产权市场交易合同管理法规范其十二:产权市场其它法规范 保护和促进无形资产产权市场交易的立法,可以说随着我国参加WTO后是势在必行的。与此相适应,无形资产产权机构的调整(指专利、商标、版权等机构合并)、无形资产产权的公检法系统内机构的设置、无形资产产权与法的教育、宣传、普及等一系列工作,急需加大推进的广度与深度,为无形资产产权立法,扎扎实实做好基础性工作。
无形资产(Intangible Assets)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你是要问什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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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的知识经济时代步伐的加快,我国国民经济越来越主要依靠科技进步,无形资产在经济资源中的比重、作用将越来越提高到重要位置,无形资产产权市场必将成为国内重要的资本市场。本文结合作者工作实践,总结上海的实践经验,就我国无形资产(着重知识资产)产权与产权市场的法律问题发表浅见,求教专家与同仁。 无形资产内涵的法学表述、发展趋势与产权市场不同学科对无形资产有不同表述。就会计学、评估学对无形资产表述可概括为以下三种方法:比较法:无形资产相对有形资产,其内涵以比较法揭示。“无形资产指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体,而对生产经营较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并具有获利能力的资产”(《资产评估概论》)列举法:以无形资产的外延来表述内涵。“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企业财务通则》)。这种列举法也是传统的工业产权与版权两部分构成的分类法。而国外列举法则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KNOW-HOW权等也列为无形资产。本质揭示法:比较传统的说法是使企业获得利润特别是超额利润的经济资源。以会计学、评估学下定义:无形资产是智力创造成果形成的能带来经济效益的经济资源。以经济学下定义:无形资产是智力创造成果的资本。以法学下定义:无形资产是知识产权。即智力创造成果所有者拥有的使用、经营、收益和处置权。无形资产的本质是“智力创造”,即有新技术创意、创新,这是知识经济时代,或称新技术革命、信息产权理论的核心所在。国内外对无形资产表述的差异:除了表述方法学科不同外,差异主要源于知识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经济制度不同,知识产权理念不同,涉及的无形资产外延不尽相同。如土地使用权,我国划入无形资产范畴,可以用来转让、投资、抵押的一种很特殊的无形资产。在土地私有制的国家,无形资产不包含土地使用权,企业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划入固定资产。又如西方国家把固定资产的租赁划入无形资产等等。无形资产随着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形成了以知识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新阶段、新格局,其必然趋势是在经济资源中越来越占主要地位,如获得2000年度国家最高科技奖的吴文俊院士运用计算机进行数学定理证明和非线性方程组求解,为信息时代数学发展开辟了新途径;袁隆平院士的水稻杂交新理论,实现了水稻育种的历史性突破,平均增产20%,已累计增产稻谷3500亿公斤,产生了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实践证明,国民经济增长方式、国家综合实力越来越依托科技创新的第一生产力,并由此成为决定国内外市场竞争胜负的决定性资源--技术类型的无形资产。世界贸易组织已把知识产权列为世界贸易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美国依靠科技提高综合国力,以及国内产业结构中技术类型无形资产产业化的迅速崛起,信息产业对美国经济(GNP)增长的贡献率(60%以上)位居世界前茅,美国所有工作中的80%以上工作属知识型的脑力工作,知识财富富豪在全球富豪中排位迅速飘升,以美国微软公司盖茨为典型佐证,个人净资产达510亿美元,位居全球200位富豪的首富。又据世界银行报道,世界上64%财富由人力资本构成。从目前看,无形资产外延不断扩大,无形资产产权涉及的基本内容为:发明专利权、专有技术权、集成电路权、工业外观设计机、著作权(版权)及邻接的传播权、软件权、商标权、商誉权、厂商字号权、专营权、许可证枚、土地使用权、租赁权、销售网络权等。上海知识产权工作会议已明确,跨世纪的上海经济发展进入了主要依靠知识创新推动的新阶段,发展专利、商标与版权的知识产权三大支柱,2002年上海的专利、商标申请与计算机软件登录跨入全国前三名,尤其是高技术含量的发明专利名列前茅。无形资产产权交易市场,随着以高科技创业板块为主的高新技术无形资产的资本进入市场,在上海率先于1994年4月创建上海产权交易机构五年后,又于1999年率先建立了以技术产权交易所为载体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上海这两个产权交易所2000 年交易额已突破600对亿元,2001年预计达800亿元左右,已成为上海重要的资本市场。目前,这两个产权交易所都形成了无形资产产权交易客体上市、交易、鉴证的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上海无形资产的产权市场已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无形资产产权市场主体与法律地位无形资产产权所有者(法人与自然人)是产权市场的主体。这是“科教兴国”战略实施后逐步明确的。过去传统的主体是企业法人,又都是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公有制企业法人,即主体单一化,无形资产的智力成果创造者个人即自然人排斥在市场主体之外。从1999年以来,中央和地方法律法规,明令取消了所有制限制,不仅企业法人,自然人(个人)也可申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自然人申办项目公司时,其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投资。于是大批民营科技企业拔地崛起,迅猛发展。与此同步,对在上海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鼓励开发二次创新产品。这样无形资产产权主体多样性、所有制多元化,空前拓展、活跃了无形资产产权市场,为与国际市场接轨创造了市场环境。围绕无形资产产权市场主体,上海无形资产的技术产权市场形成了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认定制度”--设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资金”--设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如心”的运作体系,并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提供了确认交易客体技术等级、市场前景、项目风险以及交易立项、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政策法律咨询等提供配套服务。无形资产产权市场客体与法律保护无形资产产权客体进入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有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起步,土地使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商标权等可确指的和商誉等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进入资本市场流动、组合;九十年代随着“科教兴国”、“科教兴市”战略实施,世纪之交加入“WTO”在即的技术革命浪潮挑战与机遇,加快建立了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高新技术的无形资产成果转化机制,加快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实现以高新技术的无形资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上海逐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2O00年最大科技项目(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投资突破亿元。作为当代技术革命龙头的信息产业,对上海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不断提高,1998年为7-8%,1999年骤增到11.1%,2000年上海信息产业成为年产值超1000亿元的龙头企业。随着高科技的深度广度发展,对无形资产客体,越来越很难用传统的“创作”与“标示”两大类进行概括。如商业秘密,在巴黎公约中列为“标示性”,而在东京大会中列为“创作性”。又如《数据库保护指令》也陷入了两难境地。因为这两大类概括不可能含盖由无形资产本质的“智力创造”多样性决定了无形资产类别多元性与知识学科的交叉性。同时,这也给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带来了保护范围扩大的新问题。其客体的法律保护以其可确指和不可确指的分类受到确定与非确定的两种形式的法律保护。为加入“WTO”后国内外高科技无形资产资源的市场优化组合创造了法律保护环境。无形资产产权市场的评估机构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在保护公有资产产权主体权益,规范产权市场的交易运作,具有重要的经济法律地位与作用,主要表现为:一是以资产评估客观、公正确定无形资产价值量。这是企业基础性的管理工作,是确定企业技术产权交易的参考价,也是企业对资产经营者的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考核依据。二是以资产评估明晰科技企业无形资产产权。这就保护了无形资产产权合法权益,以利加速科技企业的孵化,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三是以资产评估防范公有资产流失。实践表明,公有资产在权益主体变动中无形资产的不评、漏评、低评、错评是公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渠道。目前突出反映在三个方面:其一,以协议方式代替评估,与评估实际价悬殊很大,潜伏着产权界定、资产分割以及公有资产暗中流失等诸多矛盾;其二,公有制企业改制中,经营者、生产者受入股的利益驱动,不评、漏评、低评的情况屡有发生;其三,国有与集体所有企业之间不评、低评或协议确认,屡禁不止,还振振有词地辩说国有与国有、集体与集体,无形资产流失与流进相平衡,不存在什么资产流失,何必多此资产评估一举。四是以资产评估有效遏制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这也是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实践证明,无形资产的不评、漏评、低评现象的发生,除了认识偏差外,还有不可忽视的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存在。从这个角度说,这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举措。明确无形资产评估作用与法律责任,还必须充分认识无形资产评估的特殊性,这对规范无形资产评估操作程序、正确选定评估方法,从而对正确发挥评估机构作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都是很有益处的。无形资产评估的特殊性有三:一是界定、鉴定无形资产的真实性。与有形资产不同,对无形资产评估首先以取得的无形资产产权的合法性和无形资产产权的效益两大依据来判定权属,即基础工作要比有形资产评估做得更细致、更扎实,相应的法律责任十分明确。二是无形资产的单一、非重复性带来的无形资产评估较差的可比性。这是由无形资产的生产与再生产过程的特殊性决定的。同一项无形资产的生产成本,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差异较大,加之技术主体多元化、技术共享化,无形资产在转移过程中实现的成交价的多层化,都证明缺少可比性,用现行市价法的选择四、五个参照物评估无形资产的适用性就很小。技术类型的无形资产,以高科技创新企业为代表,其无形资产评估主要运用收益法。正确选用无形资产评估方法,评出市场公允价,以此承担客观、公正的法律责任。三是科技快速发展与市场激烈竞争带来的无形资产评估的动态性。这也是无形资产评估承担公正、客观法律责任的又一重要问题。由于技术更新周期加快(一般已缩短为5年左右),可替代增加,无形资产甚至可能在短期内丧失商业价值,而社会、经济、法律诸环境变化也要求从动态角度去进行评估。无形资产产权权益认定的法定原则与方法与有形资产产权权益相比,在把握无形资产产权权益认定的法定原则与方法时,特别注意其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成本。涉及独创的开发成本与机会成本。无形资产系智力创作活动成果(产品),形成过程是单一独创的差异极大的个别生产,其物化劳动可比又易计量,活劳动就无法用统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衡量其价值,成本与价值之间不存在绝对的正相关与负相关的关系,鉴于无形资产开发成本的活劳动特殊性,必须综合考虑开发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风险性、积累性、创造性劳动的补偿等相关费用分摊。而机会成本问题主要是购进无形资产的企业应考虑的技术垄断率与市场占有率的两率影响的投入产出收益率。--效益。涉及经济、社会、生态三效益的统一。无形资产如环保行业的某些高技术成果,不仅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同时还具有明显社会与生态效益。决定评估值高低时,应以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作为标准。尤其必须要 注意经济获利低而社会、生态获利高的无形资产评估,应把环境问题的社会、生态效益摆在重要位置,扩大权数,成为评估值高低的主要的正相关因素,反之作为负相关因素考虑。--周期。涉及无形资产寿命周期中的技术的市场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与衰退期四个阶段。不同阶段的四个期,其先进性、收益能力各不相同,与之相应评估值高低应明显区分。评估时关键在于牢牢把握住以下两点:一是正确判断该项技术的寿命周期,周期长短与评估值高低成正相关;二是正确判断该项技术评估时处于什么阶段以及与之相应的风险。--期限。涉及使用该项无形资产技术的法律环境的法律保护期与技术寿命周期。这两个周期越长,评估值就越高,反之亦然。--程序。涉及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的过程,可概括“五定”:即权属类型鉴定;剩余经济寿命(可使用年限)认定;成本和获利能力测定;评估方法(成本法、市价法、收益法)的选定。无形资产的产权交易政策与法律环境世纪之交,国家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等鼓励发展高技术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北京市的《中关村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先后发布了《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以及产权转让、交易、管理、监督等地方性的法规、规章,营造了技术、资本与市场三位一体的环境,促使无形资产产权成果转化的产业化、市场运作资本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一是政策扶持的环境。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产品给予特别扶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可分步到位,高新技术无形资产参与投资,其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突破20%,最高可达35%(协议还可提高到51%)。二是主体多元化的环境。鼓励技术要素参与分配,支持科技人员可兼职,也可离岗稿科技转化,形成无形资产成果转化知识产权权益主体多元化。三是优化促进无形资产成果转化的人才环境。设立人才发展资金,资助优秀人才;对外省市无形资产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可入上海户籍、免交城建费等予以支持;对优秀的无形资产项目转化人员可评定专业技术职业任职资格。无形资产的产权市场交易法律关系的共性与特殊性与有形资产产权交易一样,无形资产产权交易以资产评估价作为参考价,即作为成交价的“中轴线”,转让方与受让方根据市场供需的成交价在“中轴线”上下浮动,并以拍卖方式为主竞价形式的市场价成交。这是转让与受让双方在交易合同文本中权利义务的标的物价值的主要条款。这是共性。无形资产的产权交易有其固有的特殊性,即需要注意把握两个环节:一是被评估的无形资产成果的技术含量和垄断程度。即该项技术含量多少、寿命周期的长短以及周期中处于哪一个阶段,与此相关决定评估的高低与转让的条件及其相应的交易方式。2000年6月上海首场无形资产(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拍卖,6个标的起标总价1.2亿元,其中仅一个以10万元被拍走,其余两个期权“留标”,三个未成交而“流标”。槌声如此稀落,充分说明无形资产产权交易的高风险与难度来自对技术成果的含量、技术周期寿命与市场占有的难以确定。与此相适应的拍卖方式应区别于实物形态,如预展期要长,竞拍方对科技成果的特殊商品一定要有基本了解,竞拍方式也应该创新多样。二是价格支付方式选择。技术类型的无形资产转让,采取一次性买断支付方式的不多,多数采取提成计价方式,或以产量或以价格、利润提成,转让、受让双方既共享利益,又共担风险。这两个环节涉及双方在交易合同文本中权利义务的标的物价值量与支付方式等主要条款。无形资产产权、产权市场保护法的调整与法律框架 无形资产产权(知识产权)法的调整:一是保护范围的延伸。随着知识经济发展,不断涌现如生物技术、互联网、计算机软件、卫星转播、转基因工程等高新技术。这不仅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扩大,对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提出新的领域及其相应的保护方法;而且还涉及调整和协调新的冲突,如生物技术的“性别”鉴定技术,“克隆”的动物复制技术,引发了道德领域的争议,网络发展对现行版权观念挑战(如音乐共享服务的网络公司网上进行乐曲交换,对传统版权法冲击),以至网络域名注册与现行商标权的冲撞,如此等等。二是保护期限变动。这是由知识经济快速发展的特点决定的。技术生命周期缩短,专利、版权的保护期要按不同产业作动态性的调整。三是加大惩治知识产权犯罪力度。由于知识产权无形的特点,对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诸如犯罪概念、犯罪客体、犯罪形式、犯罪构成要件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需要探讨的问题,与此相应完善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更准确地加大惩治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产权市场立法的法律框架:作为我国的产权资本市场,上海已有7年多无形资产产权市场与有形资产产权市场的实践经验,广州、深圳等地也积累了不少经验。作为产权资本市场,我国应在规范股市资本市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后,亟需制定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权交易法》,顺应产权市场的呼唤,规范产权市场,把包括无形资产产权在内的产权市场纳入法制轨道。同时,还应把创业板、借壳买壳、并购托管、租赁嫁接、合伙分拆、合资合作等诸多形式资本市场纳入全国统一的产权市场体系。尤其是创业板块(中国第二板市场)与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产业化有着内在的关系,应列入产权市场。产权市场的法律框架:其一:产权市场宏观调控法规范其二:产权市场管理与市场体系法规范其三:产权市场规则与程序法规范其四:产权市场主体与主体行为法规范其五:产权市场中介机构法规范其六:产权市场资产评估法规范其七:产权市场外商购销企业法规范其八:产权市场信息产业管理法规范其九:产权市场会员管理法规范其十:产权市场经济人管理法规范其十一:产权市场交易合同管理法规范其十二:产权市场其它法规范 保护和促进无形资产产权市场交易的立法,可以说随着我国参加WTO后是势在必行的。与此相适应,无形资产产权机构的调整(指专利、商标、版权等机构合并)、无形资产产权的公检法系统内机构的设置、无形资产产权与法的教育、宣传、普及等一系列工作,急需加大推进的广度与深度,为无形资产产权立法,扎扎实实做好基础性工作。
无形资产(Intangible Assets)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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